星期二, 6月 30, 2009

6年前強盜性侵案 靠一滴血破案

男子李芳武六年前在樹林市強盜一對情侶,還當男友面性侵其女友,逃離時因為受傷在犯案現場留下一滴血,但李幸運躲過查緝,直到去年李在苗栗犯案被捕,警方根據其DNA檢體查出李涉案,板橋地院今天判處李十一年重刑。

【2009/06/29 聯合報】


根據本國刑法第332條規定
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:
一、放火者。
二、強制性交者。
三、擄人勒贖者。
四、使人受重傷者。

刑法第221條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
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刑法第222條
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:
一、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。
二、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。
三、對精神、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。
四、以藥劑犯之者。
五、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。
六、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。
七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。
八、攜帶兇器犯之者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綜以觀之 十一年可稱為重刑嗎? 很有疑問!
況且關個三年五年 來個假釋或者好狗運大赦
真是將人民安危如何付與天意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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