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四, 2月 04, 2010

同意書

【聯合報╱黑白集】 2010.02.03 03:37 am


內政部研擬「成人性交易管理法」草案,規定有配偶者從事性工作前,須取得配偶的「同意書」,否則仍難逃「通姦罪」,另一半也可據此訴請離婚。

婚姻忠誠是一個極複雜的倫理與法律問題。倘若從事性工作可觸犯「通姦罪」,但「通姦罪」屬告訴乃論,也就是不必事前取得配偶的「同意書」;何以如今卻規定從事「性工作」的「通姦」,須事前取得配偶的同意?

婦權團體甚至認為:一般的通姦行為,傷害了「婚姻忠誠」,因此可訴請離婚;但倘若性工作只是「工作」,性行為不具感情,並未侵害婚姻忠誠,怎能算是通姦?

除了少數特例,有配偶者從事性工作,率皆自有隱衷;弱勢族群為經濟壓力而從事性工作,最屬常見。在性工作者的集會遊行場合,常見母親帶著幼兒出現,或泣訴從娼為子女賺取學費的辛酸,令人泫然。

在這類家庭中,配偶若已經知道另一半所為何事,則何必「同意書」?若不知道,而其中另有苦衷,則強要「同意書」,又豈非傷口撒鹽?

單身者從事性工作,除罪化較無爭議;有配偶者因婚姻家庭因素,考量自有不同。當然,就社會倫理言,配偶之間對這種事,亦應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;但這層私領域的倫理關係,是否應以「同意書」的法律條款來明文規範,大有商榷餘地。

不宜發生配偶反對,而另一半仍非要從事性工作的情形;但也似乎不宜強制因不得已而從事性工作者,須事前取得另一半的「同意書」,毀盡了人性的尊嚴,使夫妻之間連沉默認命的權利亦遭侵奪。

另一半販毒、搶銀行,不須取得配偶的「同意書」;另一半從事性工作,究竟要不要寫同意書,還是再想一想吧!


【2010/02/03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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